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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可燃物包装的丁戊类物品仓库如何确定火灾危险性?

发布日期:2025-02-22 11:36:11   浏览量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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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多时候,设计火灾危险性为丁、戊类的仓库在实际中,难以达到丁、戊类的火灾危险性的要求,因为本身是丁戊类的物品一般都是带可燃包装储存的,例如家用电器,一般都是用泡沫塑料及纸箱进行包装好储存,此时,如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呢?
看规范如何要求,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年版)第3.1.5条:丁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,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/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/2时,应按丙类确定。
在执行本条时,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小于1/4,但包装物(如泡沫塑料等)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,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、释热量大,如果仍然按照丁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。因此,针对这种情况,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/2时,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。
即有两种确定方式,一是计算包装的重量与物品本身重量的占比,二是计算体积的占比。重量就比较好理解,但是体积如何计算呢?比如包装纸箱肯定是比物品本身大,才能把物品完全包装起来,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此类包装体积大于物品的1/2,需要定性为丙类呢?
在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时,不能简单地考虑包装材料的体积或重量,更不能本应按照体积考虑的,反而按照其重量考虑。例如,采用木材进行包装时,如按其重量计算,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可能需要按照丙类划分,而按照其体积计算时,则可能仍只需按照戊类划分。又如,采用泡沫塑料包装的物品,如按照泡沫塑料的重量计算 ,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可能会按照丁类划分;而按照其体积计算时,则需要划分为丙类。因此,在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时,是计算包装材料的重量还是体积,应从最不利原则出发,分别按照体积和重量计算比较后确定。
包装材料的体积应按其实际体积,而不是包装箱体的自然体积计算,即将包装箱拆解后的包装材料体积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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